境外子公司分配股利母公司需課稅跨國企業日益增多,財政部提醒,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原則,是採屬人主義,因此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要將境內所得列入申報外,取自境外的所得也要據實申報,包括因境內、外規定不同,而最常遭疏忽的股利所得。若子公司獲利後開股東會決議分配,台灣母公司勢必為股東之一,因此必須認列投資收益,即為股利,必須在台課徵17%營所稅;而若獲利但不分配,按照權益法的基礎,認列母公司投資國外子公司,依照股權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加徵10%未分配盈餘。因此,公司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應於結算申報時合併計算課稅。但官員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可以依照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家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額。而若企業選擇使用在境外設立「分公司」,則沒有所謂的獨立概念,分公司無論賺多少,皆應納入境內總公司所得,課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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