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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依照民法規定,如果是天災造成的漏水或是既有的滲漏水,交屋半年內,原屋主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屋主需要賠償買方損失。但有鑑於許多漏水狀況不見得半年內就浮現,現行民法已經改成,買方在發現漏水,需要立刻通知原屋主,並於通知後半年後行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只要交屋不超過五年,買方都可以向屋主提出求償。但若超過法定求償期限或是非原屋主遺留的瑕疵,只有少數房仲業者,有提供漏水保固的服務,購中古屋,尤其是屋齡較久的房子時,最好先比較各家房仲業者的售後服務項目與時間。屋齡三十年以上或結構脆弱的中古屋、其他住戶或上層鄰居所造成的滲漏、買方自行改建裝潢,以及因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所引起的漏水問題,則不在保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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