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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奢侈稅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中,
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才能除外免課的範圍
否則一律要按第一年15%、
第二年10%的規定繳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
   有 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辦竣戶籍登記
3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而且稅法的核課期間為五年,只要在五年內被查到有漏報稅金的情形
國稅局都可以連補帶罰的要求納稅義務人繳交喔!

下列這則新聞就是,未符合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且在事後沒有申報,
之後被查到,才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課了300萬的稅額。
因此在出售房屋時一定要再三確認,也可以親自打電話到各區的國稅局詢問,
要出售的房子是否符合排外的要件,否則一旦不小心出售,就很難補救了。

關於報稅這回事,
還是誠實為最佳上策,否則一不小心就可能面對乘十的處罰喔!

房地出租使用 持有未滿兩年出售須課奢侈稅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3年6月17日 下午12:4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
持有期間只要曾經供做出租使用,無論天數長短,或有無收取租金,
都應報繳奢侈稅;若未於時限內申報,遭國稅局查獲,
補稅外還要按補稅額加罰一倍罰鍰。(黃悅嬌報導)
臺北國稅局指出,日前選案查核發現,
甲先生在一百零一年間買入大安區一件八百萬的小套房,
數月後以一千萬元賣出。
甲先生因只有這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沒有其他房地產,而且已將其戶籍遷入,形式上符合免課奢侈稅要件。
(第五條第一款的免課排除條件)

但進一步向地政機關及貸款銀行調閱買賣合約書,(短期交易為國稅局查核重點)
查到甲先生在買房合約書中還註明賣方乙先生與
乙先生原來的房客丙先生之間租賃契約內容,
而租賃契約則將出租人修改成甲先生。
不過,甲先生主張他並未依租賃合約收取任何租金,
只有收取房屋清潔維護的費用,且賣出時已無租約。
國稅局表示,只要持有兩年期間,房屋曾供做出租使用,
不論時間長短,或有無收取租金,都應申報奢侈稅。
國稅局認定,甲先生持有不到一年內出售房子且持有期間曾出租,
按奢侈稅規定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又因未依時限報繳遭查獲,依法核定補徵稅額一百五十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也就是「補加罰」合計高達三百萬元。
甲先生當初轉手賺取的價差還不夠付,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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