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注意定義、上限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兩項重點,分別為境外所得額的定義,以及可扣抵境外稅額的上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要申報境外所得額,有兩點需要注意。首先是境外所得額的定義,其是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所提供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第二為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官員表示,扣抵之數不可超過其加計國外所得後,依照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哦。官員說明,可扣抵境外稅額是指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的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五千萬元,相關成本費用三千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五百萬,因此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兩千萬元(五千萬元減去三千萬元),而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兩千萬元x17%,等於三百四十萬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照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應注意可扣抵稅額的限額計算,其收入是否已經減除相關成本及筍費,以免申報錯誤,除補稅外,還可能需要多負擔加計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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