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有解,離婚夫妻每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經常上演搶列報子女免稅額戲碼,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適時加以審認。北區國稅及轄內甲君與前妻乙君在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重複列報扶養兒子丙君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報扶養為由,剔除甲君列報免稅額8.5萬元。北區國稅局以丙君與乙君共同設籍於同地址,並在該學區就讀國中,申請人甲君縱有支付扶養費用,亦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仍宜由實際上負責丙君生活起居照顧的乙君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全案並經訴願駁回確定。北區國稅局強調,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者,應先自行協議並做成書面記載,若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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