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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二房東轉租糾紛,2018年開始政府特別規定了轉租人應該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且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向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轉租人也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對於房東的保障,則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房東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 承租人未租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房客欲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時會孳生因提前解約而沒收押金...等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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