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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這篇文章,
是要告訴我們說,"有關係,就沒關係嗎?"
低調、有關係、迅速補稅的就從輕發落,
不服上訴的就誠實(乘十)課稅,
真的,人生難免碰到一些意外狀況,
但如果當下處理反應的行動不同,結果也就很容易大不同了。
我想如果能用積極、正面、樂觀的去迎戰人生意外的挑戰,
才有機會化險為夷、化危機成轉機喔!
以下轉貼新新聞1/22文章
案情類似結果差很大 國稅局要傷腦筋
廖文權經手的房子可比黃勇義還多!當初由於廖文權的案子,財政部始以行政命令函解釋個人房產交易課徵營業稅的問題。現在廖文權、黃勇義案情類似,但結果差很大,國稅局如何才能課到黃勇義的稅金?
陳東豪
全台灣誰賣房子可以賣得比「勇哥」黃勇義多?當然是隱居中壢,神祕低調的法拍天王廖文權。
黃勇義八年買賣一九一九筆房產,廖文權則在七年買賣了四一○二戶,不過就交易金額而言,黃勇義交易金額高達二六四億八九八四萬多元,廖文權則是二十億多元,這是因為黃勇義以台北市大安、信義區房產為主,而廖文權則以桃園的法拍屋、建案餘屋為主,但同樣都因借名登記被國稅局找上門,不同的是,廖文權不曾因逃漏稅被羈押,而黃勇義則是全台第一個因逃漏稅被羈押禁見的投資客。
黃勇義八年買賣一九一九筆房產,廖文權則在七年買賣了四一○二戶,不過就交易金額而言,黃勇義交易金額高達二六四億八九八四萬多元,廖文權則是二十億多元,這是因為黃勇義以台北市大安、信義區房產為主,而廖文權則以桃園的法拍屋、建案餘屋為主,但同樣都因借名登記被國稅局找上門,不同的是,廖文權不曾因逃漏稅被羈押,而黃勇義則是全台第一個因逃漏稅被羈押禁見的投資客。
借人頭買賣 七年四千筆
根據財政部二○一○年一份公函的統計資料,在二○○一年到二○○五年間,每年度買賣房屋達六戶以上之件數有四七七○件,但其中被課營業稅的,僅包括廖文權、賴錦瑩在內之七人,而廖文權、賴錦瑩當年曾先後找過立委林郁方、陳勝宏、李全教等人與財政部賦稅署、國稅局協調補稅與罰款金額。
廖文權是何許人?他是法拍界天王,東方帝國公司實際負責人,主要在桃園一帶買賣法拍屋、建案餘屋,他利用所雇用的約三百名員工銷售透過法拍屋、建案餘屋所取得的房地產,自一九九九年起,至○五年八月止,在約七年期間以借名登記(借人頭)方式買賣房屋四一○二筆,平均一天賣一戶以上,交易累計達二十億多元。
○五年經檢舉,廖文權被北區國稅局抓到逃漏稅約一億多元,被課補稅、罰款約四億多元,但最後北區國稅局僅就其中五年期間部分,讓廖文權補稅七五八六萬多元,並免除罰款。他的補稅金額從一億多元降為七五八六萬多元,主因是賦稅署、北區國稅局就廖文權所買賣房屋,就土地部分因交易時已繳交土地增值稅,因而未對廖文權其他稅捐課稅,廖文權才得以少繳約二千多萬元稅金。
免漏稅罰款 引發案外案
廖文權案發生時,曾引起案外案。因為廖文權當年找立委林郁方協調北區國稅局,當時的賦稅署署長林昌吉(已歿)、北區國稅局局長許虞哲(後接任賦稅署署長)都同意,法令規定,○五年以前,以個人名義購買法拍屋不列入公司營業項目,由於當時的法令規範不明確,而廖文權每年也都有如期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不具有「故意逃漏稅的意圖」,因此決定以五年為課稅範圍,而非故意逃漏稅的七年課稅期間,同意讓他補稅,而不罰款。廖文權因此免除約三億元罰款,不過許虞哲卻因此被桃園地檢署以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但許虞哲一、二審都因無圖利意圖而獲判無罪。
桃園地檢署當時曾舉南區國稅局的賴錦瑩案為例,賴錦瑩也是買賣法拍屋為主,卻遭南區國稅局認定涉嫌逃漏稅,賴也曾分別找立委陳勝宏、李全教與賦稅署、南區國稅局協調。
當時,立委李全教於○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就賴錦瑩案召開協調會,會後賦稅署內部簽文就處理方式建議:請賴錦瑩撤回訴願,補繳本稅及加計利息後,再另函向財政部申請免罰結案。但她不服,仍提起訴願,最後輸掉訴願,南區國稅局因此撤銷賴錦瑩原本營業稅本稅及罰鍰的處分,導致賴錦瑩的結果不如廖文權許多。
廖文權案例 國稅局麻煩
不過針對廖文權案,財政部事後於○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行政命令函解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自○八年一月一日起課徵營業稅。財政部並於同日函知各國稅局,自○八年一月一日起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達六戶以上者先行納入查核範圍。這項函釋給房地產、法拍屋投資客一年的緩衝期,也被稱為「廖文權條款」。
這次「勇哥」黃勇義被台北地檢署以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同時認定他涉嫌逃漏營業稅一億六五○一萬五五三三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九四八四萬八二六一元、綜合所得稅一七億七四四七萬八二八九元,合計逃漏稅捐達二○億三四三四萬二一○三元。這還不包括逃漏稅的罰鍰,同時光是補稅,黃勇義恐怕就要破產。
不過,有廖文權的案例在先,國稅局恐怕有些麻煩。因廖文權繳了土地增值稅而未被補課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最後並未針對他交易房產的土地部分補課;但在黃勇義案,國稅局則把土地交易所得也納入,因此黃勇義的綜合所得稅高達十七億七四四七萬八二八九元,但黃勇義雖然借名登記、買賣房產,但土地增值稅還是要依規定繳納,因此產生廖文權、黃勇義案情類似,但結果差很大的情形,未來國稅局該如何解釋,才能課到黃勇義這二○億三四三四萬二一○三元的稅金?這場官司恐怕有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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