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其淨額申報,每戶申報上限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為自住非供營業使用者,每戶申報上限12萬元。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借舉扣除額,需要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若是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同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事實,在其費用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房租房貸利息可同時列報,若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財政部表示原本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僅可擇一扣除,不可重複申報;但若為分別符合購屋自住及租屋自助事實,且費用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就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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